競業協議主要內容
競業協議的訂約對象只限于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企業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競業協議的范圍包括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競業協議期限的計算,應當綜合考慮乙方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能夠在市場上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甲方企業在該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后續開發的進度等情況,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將與甲方重要商業秘密直接相關的、可能與甲方構成競爭關系的企業門類列出。
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乙方從甲方領取的年補償費來確定。
“簽字”是指簽字、蓋章或者簽字加蓋章。
競業協議注意事項
一、簽訂競業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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