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2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3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4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5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6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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