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內容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注意事項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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